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⑴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⑵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⑶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后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在两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⑷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或者中期报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后仍未披露年报或者中期报告,或者在两个月内披露了年报或者中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⑸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⑹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的;
⑺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上市条件;
⑻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做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⑼公司解散或者破产;
⑽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