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补充担保物与强制平仓内容作出如下调整:
T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原为120%)时,要求投资者追加担保物,使得T+2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原为140%)。否则,T+3日起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我公司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有权自主选择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
原《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上述内容为准。本公告自2015年10月26日起生效。投资者如有异议,可与我公司解除签订的原《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