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猎狐行动”历年公布的经典案例中,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占到了相当一部分,这些案例的受害人大多都是普通人,人数众多,数额巨大。
经济犯罪经典案例6则
一、杨某、张某涉嫌非法集资案
据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2018年6月1日立案侦查,2016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伙同他人,以无锡某美容养生产业有限公司名义,推出虚拟货币,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宣传虚拟货币投资前景,承诺高额利息,先后在20多个省市,向3万余名受害人吸收资金3亿余元。2018年3月至5月,杨某、张某先后逃至境外。同年7月30日、8月24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先后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某、张某批准刑事拘留。
接江苏省公安机关案件情况报告后,公安部“猎狐行动”办公室积极指导办案单位开展摸排工作,并于2018年9月12日派出工作组赴柬埔寨开展查缉。在驻柬警务联络官大力协助下,经连续奋战,工作组协助当地警方先后将2人抓获。同年9月27日,工作组将2人押解回国。
二、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2018年9月20日立案侦查,自2015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设立理财平台,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开展网贷业务,累计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200余亿元,未兑付逾期金额30余亿元。2018年7月12日,张某潜逃出境。同年9月20日,余杭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某批准刑事拘留。
2018年9月20日,接浙江省公安厅报告,张某已于当日从香港飞往美国,预计6小时后抵达旧金山。公安部“猎狐行动”办公室一方面指导办案单位紧急吊销其出入境证件,一方面立即提请美方阻止其入境,并与美国相关部门沟通案件情况,提供相关证据。21日,张某被迫从美国返回并转经香港前往第三地。公安部“猎狐行动”办公室即商目的地执法部门对张某开展查缉。28日,当地执法部门成功抓获张某,并将其移交我公安机关。
三、吴某涉嫌挪用资金案
据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2016年7月4日立案侦查,2015年11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吴某利用担任某银行票据业务部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以帮助企业融资为由,通过虚构一系列与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相同的银行承兑汇票清单,将违规获取的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伪装成合规的银票转贴现业务,非法获利800余万元。案发前,吴某逃往境外。2016年8月19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吴某批准逮捕。同年10月10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
吴某出逃后,公安部“猎狐行动”办公室指导办案单位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强化国内外线索排查。2017年10月18日,秘鲁警方依据红通将其成功抓获。随后,中方向秘鲁提出引渡请求。2018年7月25日,秘鲁法院判决同意引渡吴某,且不允许其上诉。其后,秘总统签署引渡令。同年10月19日,公安部“猎狐行动”工作组将吴某押解回国。
四、朱某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2018年7月13日立案侦查,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明知宁夏某财务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无真实贸易背景,依然协助该公司贴现累计金额达50余亿元人民币,并从中赚取贴现利息共计2亿余元人民币。2018年11月27日,朱某潜逃韩国,企图次日前往美国。
接宁夏公安机关情况报告后,公安部即商韩国警方协助查缉,同时指导办案单位通过朱某家属设法开展劝返工作。2018年12月9日,公安部“猎狐行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韩,一方面协调韩方执法部门防止其逃往第三国,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劝说。经多方努力,朱某最终打消疑虑,表示愿意回国投案。12月12日,工作组将朱某押解回国。
五、孟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据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2016年6月6日立案侦查,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孟某伙同他人,伪造银行兜底担保承诺函,与合肥某公司签订协议,骗取借款2亿余元后潜逃坦桑尼亚。2016年8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孟某批准刑事拘留。
孟某出逃后,公安部“猎狐行动”办公室指导办案单位迅速开展侦控,协商坦桑尼亚警方开展查缉。2018年12月8日,坦桑尼亚警方将孟某抓获。12月14日,公安部“猎狐行动”工作组将孟某押解回国。
六、李启明、费朝晖洗钱案
2011年,广东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破获李启红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时,深挖带破李启明、费朝晖洗钱案。
在2007年6月至10月间,李启红、郑某等人利用提前获悉“公用科技”重组的信息,合计筹集1605.2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公用科技”股票209.45万股,在重组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4503.4万元。为应对调查,掩盖李启红的犯罪事实,李启明伙同他人多次商量规避调查、转移赃款事宜。2010年4月初,李启明将李启红非法获利中的1000万元转至郭某的存款账户,用于收购某公司20%的股权。为掩饰郑某的内幕交易犯罪所得,2008年6月23日,郑某妻弟费朝晖将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的177.166万元收益转入其农业银行账户,于次日提现172万元,并将其中154万元存入其母亲的账户,用于申购基金,企图造成郑某接受其委托买卖 “公用科技”股票的假象。
2011年10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启明、费朝晖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及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及罚金2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正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