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可转债申购情况活跃,市场高度关注,有关媒体报道和投资者反映在可转债承销过程中,有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客户介绍可转债申购策略时,存在告知中签后不缴款也没事、诱导顶格申购等误导投资者的行为,暴露出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可转债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宣传推介行为不规范、适当性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一是可转债申购规则落实要到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3条对投资者申购可转债行为提出了“按时”、“足额”等要求,并对未足额缴款等失信行为明确了限制申购的处理措施。即“投资者申购可转债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可转债等申购。”
二是莫要错误宣传可转债申购规则。一些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告知投资者中签后不缴款也没事”的推介行为存在明显的错误宣传情形,易导致投资者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进行非理性申购。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是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在未向客户充分揭示不足额缴款将面临的限制申购风险的情形下,诱导投资者进行顶格申购,或将造成投资者资金实力、认购意愿与实际获配数量不匹配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服务信息,充分揭示风险。《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