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应满足的基本条件(若有变更,以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为准)
机构投资者;
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出借申报流程:
1、申报时间
(1)交易日:9:15-11:30、13:00-15:00
(2)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借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 前可以撤销。
(3)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借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在出借申报时间内可以撤销。
2、申报指令类型
(1)非约定申报:无特定成交对手方。
(2)约定申报:指定成交对手方。
3、标的证券
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的范围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名单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公布结果为准。
4、申报规则
(1)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2)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 1000 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万股(份);
(3)当日申报出借的证券,不得再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4)出借人拟出借的证券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5、特殊限制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2)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上述(1)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①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②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