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是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利达成的合约。就股票期权来说,期权的买方(权利方)通过向卖方(义务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即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当然,买方(权利方)也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如果买方决定行使权利,卖方就有义务配合。
1.标的证券分红,为什么要对未到期的期权合约进行调整?为什么要加挂新的期权合约?
期权合约标的发生分红等权益变动时,为了保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合约标的权益变动的影响,需要对未到期合约进行调整。期权合约调整后,合约面值(合约单位×行权价格)不变,合约市值(合约单位×合约前结算价)基本不变。
原合约调整后,合约单位、行权价格发生改变,成为非标准合约。同时,新加挂相应的标准合约以方便投资者交易。
2.标的证券分红后,期权合约调整具体涉及哪些方面?如何进行调整?
答:标的证券分红后,对所有未到期合约的调整具体涉及行权价格、合约单位、合约代码和合约简称。
(1)调整系数=除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 [ 除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现金红利]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即10000份)×调整系数
调整后的合约单位,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
(2)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调整系数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3位小数。
(3)合约代码的第19位调整为“A”,表示期权合约发生首次调整,其他位保持不变。
(4)合约简称中的行权价格调整为新行权价格,同时将最后的标志位设为“A”。
例:假设嘉实沪深300ETF(159919)除息前一日收盘价为4.845元,每份ETF分红0.152元,300ETF购9月4900合约的调整如下:
合约编码 |
合约代码 |
合约简称 |
行权价格 |
合约单位 |
合约调整前 |
||||
90000291 |
159919C2009M004900 |
300ETF购9月4900 |
4.900 |
10000 |
合约调整后 |
||||
90000291 |
159919C2009M004900A |
300ETF购9月4746A |
4.746 |
10324 |
3.除息日,非标准合约的涨跌停价格、开仓保证金如何计算?
答:除息日,非标准合约涨跌停价格、开仓保证金、维持保证金计算公式不变,以调整后的合约单位及调整后前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其中,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格=原合约前结算价格/调整系数。
3.合约调整对于行权有什么影响?
非标准合约单位调整后,行权所需的标的ETF数量增多。认沽期权买方及被指派行权的认购期权卖方在行权时,应准备更多的标的ETF,否则将面临行权失败或交收违约风险。
5.深市期权合约调整规则与沪市是否一致?
大体一致,两所期权合约调整规则主要在备兑证券不足问题的处理上略有差异。
沪市备兑不足合约在规定时间内未补足或未完成自行平仓的,将被强行平仓。
深市备兑不足合约在除权除息日收盘后,对于仍存在备兑证券缺口的合约,对备兑证券不足部分对应的备兑合约转为普通仓,并收取相应维持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