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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基本概念

股票期权基本概念

期权是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利达成的合约。就股票期权来说,期权的买方(权利方)通过向卖方(义务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即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当然,买方(权利方)也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如果买方决定行使权利,卖方就有义务配合。

上证发〔2016〕3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有效发挥期权产品的市场功能,保障期权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16年8月8日起,进一步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单日开仓限额调整为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总持仓限额的2倍,最大不超过1万张。

  二、期权经营机构将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提高到2000张以上(不含2000张)的,应当在调整的前一交易日填报《股票期权持仓限额报备表》(附件),向本所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应由期权经营机构期权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本通知发布前,期权经营机构已将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提高到2000张以上(不含2000张)的,应当在2016年8月13日前向本所提交《股票期权持仓限额报备表》。

  三、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尽快将持仓限额的管理要求通知客户,及时调整客户的持仓限额标准,并做好相应的前端控制和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6年8月8日起实施。除本通知规定事项外,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管理具体事宜按照本所《关于上证50ETF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所于2015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上证50ETF持仓限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74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注:本通知内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为准。

http://www.sse.com.cn/assortment/options/rule/c/c_20160805_4151794.shtml